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茶叶过度包装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共查处违法案件11件,纠正茶叶过度包装问题23个。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资料图】
宁海某茶叶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案
2023年4月6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4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售价380元的礼盒装茶叶,外包装为硬纸盒,内衬毛绒物和纸板,配有2个陶瓷罐。经测算,该规格礼盒装茶叶包装空隙率达77%,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包装空隙率的要求。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案例二
宁海某茶叶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4月26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茶叶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违规从事茶叶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登记证。
2023年4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加工一款标注有上图商标字样的茶叶。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和未经上图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江北某茶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茶叶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4月14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前从福鼎购入散茶并压制成饼茶,包装“白牡丹(茶饼)”后在其网店销售。该产品标签中无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生产日期标注为2011年3月26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和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江北某茶叶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4月24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及标签内容虚假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025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警告。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铁观音茶叶,然后将该批次茶叶全部销售给舟山市某生鲜超市。经检验,该批次茶叶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属于不合格食品。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且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茶叶的食品标签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海曙某茶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案
2022年12月30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两款名为“贡眉(茶饼)”和标识上图“牡丹王(茶饼)”的产品。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在售的“贡眉(茶饼)”“牡丹王(茶饼)”进行重新包装,并自行加贴食品标签,且食品标签的执行标准号、出品商、生产商信息均含有虚假内容。同时,当事人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仍然从事“贡眉(茶饼)”等散装食品经营。另查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牡丹王(茶饼)”上使用上图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镇海某茶室经营虚假标签的茶叶案
2023年4月17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室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9日从他人处以850元/饼的价格购入外包装标注“品名:青山(老白茶),产地:福建·宁德·福鼎,净含量:357g,生产日期:2012年03月27日,执行标准号:GB/T 31751”,且未标注生产者厂名厂址等信息的茶叶21饼,置于店内以1200元/饼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茶叶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标注的标准发布日期,且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规定。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销售20饼,货值金额24000元,获利7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来源:宁波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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